從政策和環境因素等方面對企業降低藥價的顧慮做一下探討,如何有效降低企業負擔,消除企業顧慮,制定合理的招采制度,切實轉變醫療機構的機制,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共同造福民眾,讓民眾享受到醫療費用包括藥價真真實實有所降低。
最低價聯動不利于企業降價
有些市場略微比正常價格稍降低一些,企業并非不能接受,但迫于最低價聯動無限循環的現實壓力,只能無奈棄標。
全國31個省,各省醫療水平、用藥基礎和水平、經濟水平都不相同,如果企業可以自主銷售,一些產品在偏遠地區可以適當放低價格便于當地接受和使用。同樣迫于現行政策,也只能全國一碗水端平。
如果仍是各省招標掛網,一個省有一個省的情況。應允許企業自主決定當地銷售價格與策略。不再采取不科學的連坐制。
采集最低供貨價格企業心有余悸
一家醫院有一家醫院的情況。如果以某一家醫院的供貨價格,甚至跨渠道采集全省藥店最低零售價格以此作為下一輪掛網價格參照依據,剝奪了企業自主決定銷售價格的市場化權利,企業只能舍棄所有低價供貨市場,杜絕各種低價銷售行為。
在招標價基礎上企業自主決定各家醫院的采購價格,自主決定產品的零售價格,本是企業合法的經營權限,過度不盡科學的干預,收效往往相反。更與國家推行簡政放權,充分市場化的方向相悖。
不同企業不同中標價格,參考降幅而非價格
同一產品不同企業不同中標價格,這樣的招采規則令人啼笑皆非。有價格差異進入醫療機構就會厚此薄彼。既然是招標,同一產品一個企業一個價格就失去了意義。還不如一些地區各個企業執行統一價格。無論價格低了高了,大家均等,企業不再有包袱。
參考降幅而非價格同樣偏離了招標實質。區分質量層次中過專利保護期的原研藥是否永遠享受特殊待遇也值得商榷。不同質量層次中價格相差比例不宜過于懸殊。